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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安區消防設施工程設計吸收
靜安區消防設施工程設計吸收辦法
根據《消防法》,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對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資質吸收提出以下辦法:
1. 吸收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2)具有與消防設施工程設計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擁有不少于5名具有消防工程師資格的人員。
(4)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無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違法行為。
2. 吸收程序
(1)提交申請材料:申請單位向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提交《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資質吸收申請表》、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業績材料等相關資料。
(2)現場核查: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檢查人員、設備和業績情況。
(3)資格評審: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單位的吸收申請進行資格評審。
(4)結果公示:資格評審通過的申請單位,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在消防部門網站和申請單位所在地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5)資質頒發: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向申請單位頒發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3. 資質有效期
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資質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可以申請延續。
4. 資質變更
資質持有人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主要信息時,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申請資質變更。
5. 資質吊銷
資質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可以吊銷其資質:
(1)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質的。
(2)因重大質量事故或安全違法行為被處罰的。
(3)未按規定使用資質從事相關活動的。
(4)其他違反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行為。
6. 資質恢復
被吊銷資質的單位,在吊銷后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3年后,符合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資質吸收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資質。
7. 資質監督
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對資質持有人進行定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人員、設備、業績和質量安全管理等情況。
8. 責任追究
資質持有人對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質量負主要責任,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對資質持有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9. 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靜安區消防救援支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調整和修訂。
10. 資質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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